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18 16:27:26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有关规定

一、  必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凡是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不得自行组织鉴定工作。

(二)还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确实需要制定时,必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向劳动保障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写,并经劳动保障部审定后实施。

(三)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使用的职业名称,一律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名称,即国家职业标准使用的名称。

(四)必须及时配备国家颁布的各职业标准,准确掌握标准的基本规定,鉴定站负责人及鉴定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五)必须按照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等级和申报资格条件,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杜绝弄虚作假,曲解标准,降低申报条件,缩短晋级考核年限,越级考核的现象。除企业在职技术工人考核由企业集中证明职工职业工龄以及中等以上职业技术院校按其培养目标申报相应等级鉴定外,其他社会从业人员一律从职业资格最低等级开始鉴定。

二、  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题库的运行管理办法。必须实行统一命题,鉴定前向市鉴定中心申领试题。凡省题库已有试题的工种,由市鉴定中心抽取题库试题组卷,已有国家职业标准而国家题库中暂缺试题的工种,必须在组织鉴定前一个月向省厅申领试题,由省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试题,完成组卷工作。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各市不得自行组织专家命题。坚决杜绝由被考单位出几套试卷用以命题的行为。省厅将在完善省题库的同时,加强对各市试题命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纠正不规范行为

     要坚决纠正在哪培训在哪考核的“场地化”鉴定的做法,严格禁止到社会组织鉴定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关于鉴定机构不得开展该职业培训的规定。设在学校的鉴定所,在本校毕业生鉴定时,必须在组织人员、监考人员及考评人员的配备上采取回避措施。

四、  规范鉴定工作模式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鉴定工作基本规范工作模式如为: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鉴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经省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职业技术学校主体专业,其毕业生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即视为鉴定合格。劳动保障部门可派专人对其考核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或抽查,并按抽查结果配发证书。二是具备理论免试条件的学校,其毕业生技能鉴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所鉴定,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派出专业鉴定小组到具备条件的学校集中组织,学校配合。三是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它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参加理论统考。

五、  加强异地考核活动管理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未经批准的鉴定机构不得异地考核,跨地区鉴定必须由相关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  严格考风考纪

     要抓好考风考纪,维护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当前鉴定组织管理不严密,考场纪律松弛现象很严重。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考务管理和考务规则的落实,加强考场监考、督考工作。要健全督导制度,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必须有质量督导人员到场对鉴定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于考核鉴定秩序混乱,情况严重的取消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

七、加强证书管理和收费管理

   对证书管理和收费管理进行一次清查,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要严格证书核发程序。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素质

     定期组织人员学习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增强政策观念和责任意识,正确指导鉴定工作。要把鉴定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鉴定站长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考评人员进行规范考评工作的专业培训,严格按程序进行考评工作,对责任心不强的考评人员要加强教育或取消考评资格。为完善鉴定工作模式,组建了各相关职业的鉴定管理专家队伍,经过培训,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派,从事鉴定现场的组织、指导工作。

    鉴定质量是鉴定工作的生命线,事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和权威,事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成败和准入制度的实施。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鉴定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和纠正急功近利的倾向,正确处理鉴定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决不可以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换取暂时的利益。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狠抓鉴定质量管理上来,下决心真抓实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责任,使我站鉴定质量上一个新台阶,有力地支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为实施技术工种准入创造前提条件。